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願任信徒(執事)同意書


願任信徒(執事)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茲簽章同意成為九天聖佛殿之信徒(執事),願〔配合辦理寺廟信徒(執事)名冊公告事宜及〕遵守寺廟章程規定,並確已知悉九天聖佛殿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所告知之事項,同意九天聖佛殿依同法第十九條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謹立此同意書存證。

此致            九天聖佛殿

立同意書人: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
簽章
簽署日期
 
 
 
 
 

備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條文

第三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第六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十五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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